2026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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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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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1 |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不明确导致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 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
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下同)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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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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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7.7 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承
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 号)五、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本事项执法依据标准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待该标准正式施行后实施该项处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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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包括管件)定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 |
设备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进行检查、检测。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性)。
2.《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2025)
5 监督检验、7 定期检验和附件 D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附件E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 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 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容易减薄的
物料管 | 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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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涉及甲类、剧毒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装置运行管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料的压力管道、管道元件(弯头、法兰、变径等)采用打“卡具”等临时堵漏措施继续运行。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10 涉及甲类、剧毒物料的压力管道、管道元件(弯头、法兰、变径等)采用打“卡具”等临时堵漏措施继续运行。 | 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 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 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 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 限期整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
3. 《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理(在执法依据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正式施行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作为执法检查依据, 实施该项处罚, 下同)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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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条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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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摘除后的联锁未按审批要求恢复;涉及物料发生热分解失控风险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控制、联锁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9.6 系统停用与恢复、改变控制逻辑、增加删除监控参数、调整工艺参数报警阈值和联锁阈值、联锁的摘除与恢复均应执行变更管理。不应摘除或旁路系统联锁以强制维持设备或装置运行,联锁触发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联锁触发条件,不应强行复位。经审批后安全联锁临时摘除不应超过 1 个月,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7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摘除后的联锁未按审
批要求恢复;涉及物料发生热分解失 |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
2. 《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第二十二条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 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生产装置运行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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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风险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控制、联锁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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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第九项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5.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7.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十、变更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变更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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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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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顶落底;或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浮顶落底操作,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条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4.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12 内浮顶储罐的低低液位报警值未按标准规范设置或正常运行时浮顶落底。
5.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63-2025)
9.5.2 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正
常运行中,浮顶不应落底。由于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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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储存设施异常运行管理(《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 规 范 》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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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维修等原因确需浮顶落底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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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运行
(包括未将日常巡检、隐患排查、专项检查统一管理等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五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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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
辨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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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的通知》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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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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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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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并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人员的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 |
| 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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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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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 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五条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 |
| 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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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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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4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液相物料管道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功能失效。
5.5.5 涉及有毒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
源未按标准规范要求配备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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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硝化工艺装置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2 人;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
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 号)2022 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务(五)推进高危工艺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推动相关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制定印
发化工企业高危工艺全流程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危险化工工艺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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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七条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
通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 | 动化改造工作指南,2024 年底前硝化工艺率先完成改造任务,2026 年底前重氮化、过氧化、氟化、氯化工艺完成改造任务。
3.《化工企业硝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工作指南(试行)》(应急厅〔2024〕19 号) 三、总则 2.硝化工艺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人工操作。硝化车间(装置)现场操作人员(含巡检人员)同一时间不得超过 2 人。鼓励硝化企业建设无人车间、无人装置。 | 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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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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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号)。
6.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3062-2025)9.1.16 企业生产
运行和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c)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 4 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 2 人,厂房(装置)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7.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2.10 硝化工艺装置未按照AQ 3062 的要求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硝化反应器未设置紧急冷却系统(绝热硝化、微通道反应器除外);热媒温度超过物料TD24 的,涉及硝化物的蒸馏(精馏)釜、蒸馏(精馏)塔再
沸器未配备紧急冷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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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物料组分、体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 委〔2020〕3 号)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危险化工工艺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系温度、物料配比、加料顺序、加料速度等工艺参数发生变更,或相关工艺参数未纳入现有报告评估范围,未重新进行评估。 |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九条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3.5 精细化工装置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条件与实际工况不相符;未按照AQ 3062 的要求获得原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以及蒸馏
(精馏)等后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的热分解起始分解温度、分解热等物料热稳定性数据;工艺控制指标发生变更且超出设计范围、原辅料发生变更或投料顺序发生改变未重新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和建议落实安全风险
管控措施。 | 2.《关于完善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内容的函》当工业化装置的物料组分、体系温度、物料配比、加料顺序、加料速度等工艺参数发生变更的,或相关工艺参数未纳入技术研发和试验阶段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范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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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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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 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 号)自 2020 年 5 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 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
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从业人员资质学历管理( 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执法检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调整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9 号〉)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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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 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9 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 | 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三条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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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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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1.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
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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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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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5.1.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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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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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重大隐患治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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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一条“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5.《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6.《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 号)。
7.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 号)。8.《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4.2 企业应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遵循最小化、替代、缓和、简化的原则,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应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3.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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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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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艺技术来源不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
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 |
非法违法整治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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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6.《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3062-2025)5.1.1 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工艺技术来源。企业应选用先进、安全、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不应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7.《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3.3 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未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控制参数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
技术资料。 |
| 务院令第 397 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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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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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1 生产、经营(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
| 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
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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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2.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 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 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重大隐患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4.3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 的规定。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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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未建立报警处置流程,未及时响应报警,未经确认关闭报警。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仓库除外)企业未建设报警优化管理场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 |
重大隐患治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10.2 应建立报警处置流程,及时响应报警,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控风险。不应未经确认关闭报警信号。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
则》5.4.2 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 |
| 数据 、信息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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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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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场所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或气体探测器功能失效;GDS 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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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 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第十四项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
全规范》(GB 30871-20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治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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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5.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5.2.11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6.1 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GB 30871 的要求进行升级管理。5.6.3 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气体分析; 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
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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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生产区作业时,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
承包商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6.4 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特殊作业时, 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
|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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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 |
重大隐患治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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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5603-2022)5.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 应符合附录 A 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8 未按照 GB 15603 等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生产现场违规存
放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
|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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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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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9.5 不应未经审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9.7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
互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 |
| 2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办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七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 |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 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
电话等。 | 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四)严格安全准入。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务(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分类监管执法。
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办
〔2025〕4 号)10.完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构建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将相关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应登记尽登记”。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
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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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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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 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第六条。
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 GB 30000.29)。 | 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的。 |
|
|
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范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 |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
80 号)第九条。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 |
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二十条 企
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 | 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
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 GB 30000.29)。 |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 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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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
|
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
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四)严格安全准入。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含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等)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包含硝基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险性风险的固体物料摩擦感度、撞击感度不明确,且未采取防控措施)。 |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 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加强安全管理。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3.6 硝基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险性风险的固体物料摩擦感度、撞击感度不明确,且未采取防控措施。
5.7.2 未对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 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务(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分类监管执法。
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危险化学品“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办
〔2025〕4 号)10.完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项执法检查。构建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将相关执法融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进一步落实化学品“应鉴定分类尽鉴定分类”。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
80 号)第六条、第九条。 |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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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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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GB
30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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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客观性存在问题;未按时上报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等。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 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
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四)严格安全准入。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务(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鉴定分类监管执法。
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危险化
学品“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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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办
〔2025〕4 号)10.完善化学品鉴定分类和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化学品鉴定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专项执法检查。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列入执法检查对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依法查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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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硝酸铵生产、使用硝酸铵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未落实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提出的安全风险削减措施,硝酸铵储存数量超过评估结果等情形);硝酸铵储存设施监测监控未有效运行(包括掉线、离线或者无法查看等情形)。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满足 GB 44022 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3.《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
44022-2024)4.1.5 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建设项目应按照GB/T 37243 中的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GB 36894 的要求,储存规模不应超过评估结果。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
硝酸铵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罐未实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 | 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以及储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同时应满足GB/T 37243 中事故后果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6.1.4 固体硝酸铵仓库、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应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6.1.5 固体硝酸铵仓库的温度监测报警数据和视频监控图像,硝酸铵溶液储罐的温度、液位等监测报警数据和视频监控图像应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6.2.2 固体硝酸铵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不应与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等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触; 不应露天存放、散装储存(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
6.3.3 硝酸铵溶液储存温度不应高于 145℃,热源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60℃并设置超温联锁切断,硝酸铵溶液浓度不应大于 93%(质量分数)。
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 号)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
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 |
| 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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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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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9.5 不应未经审批停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不应破坏、停用采集设备,不应无故停电、断网、离线,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9.7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4.8 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满足 GB 44022 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罐未实
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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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未采用封闭式结构;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液氯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 号)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3.《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
(GB 11984-2024)4.3.10 液氯储罐
厂房、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内部不应设置水、碱等液体吸收喷淋设施和碱液中和池, 外围门、窗等密封面应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封闭式厂房(仓库)应设置氯气捕集设施,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接,配备固定式吸风口和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固定式吸风口设置应靠近地面,移动式非金属软管长度应能延伸到所有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6.1.3 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独立设置并采用二级吸收工艺。b)碱吸收、热交换等能力与液氯泄漏量相匹配。液氯泄漏量综合考虑堵漏和倒罐作业时长、泄漏管径和速率等因素。c) 具备 24h 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d) 循环吸收液氢氧化钠浓度为 15%-20%,且出塔时温度不大于 45℃。设置循环吸收液氢氧化钠浓度和温度在线监测设施,定期进行分析检测,氢氧化钠浓度低于 5%前及 |
|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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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 时置换或更新。e) 风机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在厂房内外易于操作处分别设置手动开关,并能实现远程启动;自动启动与封闭式(半敞开式) 厂房内氯气探测器联锁。f) 尾气排放口设置氯气探测器。g)循环泵、事故氯风机设置备用设备,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h) 液氯充装、罐式专用车辆和钢瓶泄漏处置的氯气可并入事故氯吸收装置,单独设置符合上述要求。
6.1.7 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不应作为固定储罐使用。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4.9 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未采用封闭式结构; 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事故氯吸收装置不具备 24h 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
吸收罐不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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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建立并落实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进行交叉作业; 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处置危险区域;同一装置区内现场处置存在人员聚集; 涉及重大危险源、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 | 《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试行)》2.2 人员聚集预警区 人员聚集预警区指有人员聚集风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厂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区
(含管廊)、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特殊作
业区域以及存在检维修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重大风险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高危工艺的企业未投用具有人员聚集报警功能的人员定位系统;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未携带定位终端。 | 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3.《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 号)二、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企业认真对照
《处置准则》,建立健全异常工况处置制度。
3.1 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4.2.2 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3 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 2 人,最多不得超过 6 人。
4.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3062-2025)9.4.1 企业应全面辨识装置、设备设施的异常工况情形,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定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5.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7.3 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企业未投用具有人员聚集报警功
能的人员定位系统;进入生产区的人 | 区域。
3.2 预警分级 按预警区域内 3 人为黄色,4 到6 人(含本数)为橙色,6 人以上为红色进行警示。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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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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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未携带定位终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数据未接入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5.7.4 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装置区内超过 6 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处置现场。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 4 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厂房(含装置)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超过 2 人。注:厂房(含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
隔的,防爆墙两侧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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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离心分离机系统未按要求设置惰性气体保护;在惰性气体保护失效时, 不具备报警和停机功能。精细化工企业涉及甲、乙类易燃介质的减压(真空)蒸馏(精馏)、干燥设备,未采用惰性气体破真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3062-2025)7.2.2.1 建设项目
应优先选用过滤、淋洗、干燥一体化设备。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时,不应采用敞开式真空抽滤设备及敞开式离心分离机,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离心分离机系统应按GB 19815 的规定设置惰性气体保护、在线氧含量检测报警联锁系统等设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设备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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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6 涉及甲、乙类易燃介质的减压(真空)蒸馏(精馏)、干燥设备,应设置惰性气体破真空。
3. 《 离心机安全要求》( GB 19815-2021)5.7.3.1 离心机处理具有挥发性、易燃或易爆物料时,应符合密闭要求,与易燃易爆物料接触的密闭腔体应提供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在惰性气体保护失效时,应
具备报警和停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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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试生产前未完成“三查四定”;试生产方案未经审查;未进行PSSR 即投料开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附件《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 |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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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
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
|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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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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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
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5.5.1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完成“三查四定”;试生产方案未经审查;
未进行PSSR 即投料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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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在配制釜中采用双氧水洗或碱洗工作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5〕9 号)三、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七) 严禁在配制釜中采用双氧水洗或碱洗工作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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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氢生产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出台前, 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有关文件及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此项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