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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3月17日  ♡ 收藏本页

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延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四)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政府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级政府安监部门上报。

(六)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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