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 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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