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构筑物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计算、抗震措施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9度(以下简称6度~9度)地区的石油化工构筑物抗震设计。
石油化工构筑物包括:
a)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与排架组成的框排架结构;
b)承重的钢框架、钢排架、钢框架与钢排架组成的钢框排架结构;
c)塔型设备基础及地面上总高度大于或等于lom立式容器基础;
d)催化裂化装置中并列式和同轴式反应器、再生器的框架式基础;
e)常压立式钢制圆筒形储罐基础;
f)由钢架支承的钢制球形储罐基础;
g)卧式冷换设备和卧式容器基础:
h)管式加热炉、转化炉和立式炉基础:
i)乙烯裂解炉炉架及基础;
j)独立式管架、跨越式管架、纵梁式管架和特种管架;
k)排气筒和火炬塔架;
l)逆流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和横流式机械通风冷却塔;
m)地面式、地下式和半地下式钢筋混凝土水池:
n)储存散料且平面形状为圆形或矩形的现浇混凝土筒仓和尿素造粒塔;
o)独立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和落地单管式钢烟囱。
本规范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石油化工构筑物抗震设计。不适用于管道本身作受力结构及其他跨越江河的大型跨越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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