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1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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