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落后顶板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护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两顺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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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车司机物料运输的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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